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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法中债务人财产管理人制度设立的意义
2006/10/17 16:13:40作者:徐智 摘自: 编辑:徐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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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的破产法中设立了财产管理人制度,这对目前旧破产法下制度漏洞起到了替补空白和完善提高作用。
目前法律制度下,公司破产案件受理后法院牵头成立清算组,成员多为政府部门工作人员,这些人员习惯于机关行政工作,对清理债权债务、管理资产等繁杂经济事务既不内行也不耐心,遇到大小事务一律推给法院,让法官裁判。使管理财产职能不能得以发挥。债务人财产本来应设法公平清偿于各债权人的。但是,在旧破产法制度下破产案件受理后由于没有切实履行管理智能的组织,债务人财产在进入破产程序后仍由原债务人控制,使得债权人利益受损害事情屡有发生。
新破产法明确了管理人制度,并对管理人组成、资质、职责作了具体要求。这样,当破产程序启动后,债务人财产就有了明确的管理组织,也更有利于管理工作的进行,对公平使各债权人受偿从制度上有了可能。

徐智,执业律师,有会计师、注册会计师、注册税务师资格。
中国公司法律网www.cctv.com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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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关键词:破产法,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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